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专业解答虚假广告是犯罪行为吗,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是行为人实施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的,那么该行为人就会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行为人就会被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具体的虚假广告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专业解答以治疗病毒为由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通常都是当地的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不实广告,可以并处广告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已经非常严重,当事人就涉嫌构成了散播虚假广告罪,很有可能会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专业解答虚假广告行为包括: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例如: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专业解答虚假广告,一般都有一定的特征,比如:他所宣传的产品或者是服务根本就不存在。他宣传的商品的某种用途或者是功能,价格,成分等等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一般商家会进行吹捧夸耀其产品是多么多么的好。还有一种就是伪造他人的产品成果,盗用等。
专业解答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虚假广告的存在,不仅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此,我国法律对其作出了严惩。如《广告法》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
律师解析 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律师解析 为防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应承担不在明知或者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义务。 所谓明知,是指主观上实际已经认识到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所谓应知是指广告经营者客观上应当知道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广告。
律师解析 专业分析:虚假广告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