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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在偿还该费用之外,还应当偿还该费用的利息。利息自受托人垫付费用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2020-09-27 12:58: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