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花盆坠地是谁的责任
对于阳台坠落花盆砸伤路人,谁应担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故此,某宾馆作为坠落花盆的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照上述规定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宾馆以自己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为由推卸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宾馆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可以向其追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明文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花盆是放在建筑物上的搁置物,现附落造成人他人损害,作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来说是要承担责任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对于大风来说,你是应当预见的,你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来免责。
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建筑物作为一个整体,在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时候,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为共有人对外都是连带责任。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