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有多久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您好,关于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应该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变更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如何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三、合同解除权的除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四、常见的除斥期间
6个月《合同法》第193条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年《合同法》第55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1款;《合同法》第192条;《合同法》第75条;《婚姻法》第11条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5年《合同法》第104条领取提存物的权利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 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据此,关于,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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