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新鉴定是指经过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由于鉴定程序、方法、结果的某种缺陷或争议,诉讼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有充足理由按规定程序请求再次鉴定,而产生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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