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松原法律咨询

债权申报的范围有什么

贺** 吉林-松原 咨询 2020.09.27 03:40:34 336人阅读

债权申报的范围有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松原律师 税务类纠纷律师 松原税务类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申报的范围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债务人破产涉及保证人的债务清偿。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求偿申报权)。
举例:甲企业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要求乙企业代为清偿,乙企业按照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向银行偿付了本息共110万元,偿付债务后,一般情况下,乙企业有权向甲企业追偿110万元,但如果甲企业被人民宣告破产,此时,乙企业享有的追偿权,也就是代甲企业清偿的110万元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申报。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预先申报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提示: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在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破产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二)申报债权的核查确认
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管理人依法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
(三)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020-09-27 03:41:34 回复

1.无财产担保;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申报的范围一般要满足
(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税务类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