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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与其他人合伙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 广东-东莞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9.26 23:21:04 425人阅读

一方与其他人合伙欠下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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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之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020-09-26 23:22:04 回复

与他人合伙债务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您好,关于与他人合伙债务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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