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判定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判定

郑** 新疆-乌鲁木齐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26 11:51:18 490人阅读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判定

其他人都在看:
乌鲁木齐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乌鲁木齐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对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与伪造、变造信用证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信用证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证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而伪造、变造信用证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所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是假的,直接破坏银行对信用证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银行的钱款损失。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为了体现严厉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本条将这种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出来,规定了新的罪名。

2020-09-26 11:52:18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