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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赠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需担责

熊** 四川-广安 其他咨询 2020.09.26 07:36:48 447人阅读

免费赠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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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证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按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货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所谓店堂告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的带有的警示性的标语、标牌等为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其内容是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或商业用语。店堂告示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经营情况的一般性宣示,如“本店暂停营业”;一类是涉及交易内容即合同条款的,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前者一般不涉及消费者的权益。后者则是作为合同条款预设的,它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营者设置这些告示的目的是将该内容自动作为将要订立的合同的当然条款,消费者要订立合同就必须接受该条款,否则经营者就不与之订立合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中,对“三包’责任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是,产品质量法的这条规定,只适用于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不适用于销售者与一般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销售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其对一般消费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店主不可以用店堂告示免除自己产品质量责任,对于售出的产品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你这种情况可以得到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所以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司法解释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如果赠品只是本身存在瑕疵,致使其效用或价值减少,未对消费者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将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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