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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么??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还是国家建设用地??
乡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只能按人进行划拨。另一种就是商业用地,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先由规划部门规划出建设用地,再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储备后挂牌出让,价高者得到建设用地的开发权,修建的房子就是商品房。如果是农村私人住宅,就只有土地证,无产权证,翻修建房要办理建筑准建证才能修建住宅,如果超面积建筑,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可进行处罚,私人出售建筑的商品房工商部门也可以进行处罚。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宅基地上可以建设企业吗问题解答如下,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1、我国《土地管理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3月甲诉至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笔者认为,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拥有宅基地,就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悖。而且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综上,甲在继承发生时已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其在村里没有耕地,户口迁至沈阳市,已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不能继承房屋。经向甲释明,其不接受继承份额的货币分割,故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专业解答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遵循土地利用规划:优先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庄空闲地,避免占用优质耕地;如无合适土地,可占用荒地但不得侵耕;国有土地须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专业解答若发生非法占有耕地进行建筑施工的违法行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治,并可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建设用地转为基本农田,应依法获取补偿。耕地补偿基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非耕地和建设用地则为五至八倍。未利用地无需补偿,只需转移占有权。安置补助费用则根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其他土地类型费用浮动。未利用地无需支付安置补助。
专业解答改造农用地产权为建筑用地,需向国土资源局、建设及规划部门提交申请,获选址意见书并缴规费后,核发用地预审报告书。完成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及缴费,向原预审国土资源局提正式申请,经各级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获正式批复。涉及农用地转用需办理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用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农用地转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由原批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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