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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具体行为表现是什么

李玉***琳) 安徽-宣城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25 16:57:01 367人阅读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具体行为表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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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如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即是。二是指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2)“”,即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或法律作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接受了失效、变质产品销售者的贿赂,而不给予处罚,或者应当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并处罚款,即是为了私利而作枉法决定。又如,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而接受检举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与被检举人是同乡,因此该工作人员不予上报处理,不了了之。这种行为也是的行为。
(3)“玩忽职守”,即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就是职责上的,不尽职责或者擅离职守;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就是对本职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不负责任。例如,产品质量监督人员发现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处罚和有关处罚程序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该行政执法人员却置之不理,既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也不向领导报告情况。这就是不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又如,产品质量监督人员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时,应当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作为监督抽查的依据,但是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进行检查、检验,将不合格品“检查”为合格品。这种行为就是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也是玩忽职守。

2020-09-25 16:5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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