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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对北京市高院劳动争议最新解释26条第八

136****3680 北京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2 19:04:21 384人阅读

您对北京市高院劳动争议最新解释26条第八第九条怎么理解?仲裁先要求赔偿,一审变更诉讼请求,但不同意变更,后又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两案合并审理,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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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088条

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最大程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可以电询详述案情,进一步为您分析

2020-09-23 14:06:40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8757条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2020-09-23 13:42:27 回复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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