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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因女方拒绝我探视孩子,所以拒绝付抚养费。女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在还有2700元抚养费未结清,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两个的权利,不能说因为没有支付抚养费,就剥夺对方探视子女的权利。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而探视子女则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两种是没有什么关联的。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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