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可以写谁的名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使用经济适用房来办理抵押贷款,还得需要看该房子是否满足有关贷款条件才行,根据有关规定,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用于抵押贷款的,因为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无法提供有关房产证的,没有房产证就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就无法上市进行交易,所以也就无法获得贷款机构的认可。
若借贷人的经济适用房在5年以上的话,只需根据一般的房产抵押贷款要求就能办理贷款了,若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借贷人不妨经过另外的贷款方式来获得钱,如个人信用贷款。
个人信用贷款只需借贷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半年以上的银行流水证明,那么就可申请贷款了,贷款额度通常在借贷人月收入的5-10倍左右。
所以,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申请抵押贷款的,不过,房屋抵押贷款的额度比较高,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也就增加了不少,所以,借款人提前做好还款计划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存在。
(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
(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
(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
(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
(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1、可以,但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2、根据国家七部委2007年11月19日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33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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