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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刘** 江西-抚州 刑事风险防控咨询 2020.09.19 13:15:29 380人阅读

安全生产法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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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说明存在安全隐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他人财产损失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管理措施既然发生了轻伤事故,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甚至有可能是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对有失职。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行为的。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采取技术;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020-09-19 13:17: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一共七类

责任法定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此条说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此规定表明,罪刑法定和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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