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涉案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案件立案事件为:首先,一般情况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等涉案金额未达到十万元人民币却高于五十万元人民币者;其次,若行为人在过去一年中曾经两次因为走私行为而遭受过行政处罚,此后再犯此种罪行的,依法必须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因为这意味着其犯罪性质恶劣,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专业解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涉及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走私的货物或物品偷逃税额在10万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二是行为人一年内因走私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违法。满足任一条件即构成此罪。
专业解答具体需要依据实际数额标准确定。可以看出只要走私普通货物是可以因数额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量刑,但无论数额是否达到量刑的标准,都不应有走私货物这种想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数额标准是什么,对于此问题,本文作如下回答。
专业解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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