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继承人有义务为被继承人偿还还债务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专业解答按照咱们中国的《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则来说要是欠债的人走了以后他的亲戚朋友都没人愿意接收他留下来的遗产,那这些东西就会给国家拿去做些有意义的事情,比如公益事业什么的;或者这个人走之前就是属于某个集体财产组织的一员的话,那他留下的遗产就会归那个集体所有了。
专业解答其实不然,继承人只用还自己拿到的那份遗产能负担的账就行了。假如死人留下的遗产不够还所有的钱,那继承人就可以不用管剩下的债务,当然愿意帮忙还的话也是可以。要是继承人明确表示不要那份遗产了,那么他也不需要替去世的人还钱。所以总结起来就是,如果继承人选择出面继承,那他们就得负责还属于自己那份遗产里包含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遗产,那么他们也就不用再为死去的人还债务。
专业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应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最大受限,对被继承人必须依规定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法定还是酌定的继承人,都需要对被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下来的遗产价值限度内的相关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总值无法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继承人便可选择置之不理,不去承担那些超越其所能承受遗产价值以外的债务。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明文规定,无人继承又无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收为国有,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发展;若逝者在世时系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成员,则该部分遗产应归属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有。换句话说,若债务人身亡之后,其遗留下来的遗产既无人继承也无有效遗嘱指定受益人,则此等遗产便会按照上述法律法则归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非由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专业解答如何认定第一继承人未履行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对于未尽到赡养义务的个案,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做深入的分析:(1)若老人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那么尽管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可能无法完全享受到老人的全部财产,但是他们仍然有权获得部分遗产;(2)倘若存在其他子女提供证据证明该子女并未履行赡养义务,那么这些子女便可据此要求减少或剥夺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然而,赡养行为本身与继承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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