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广安法律咨询 > 广安婚前调查法律咨询 > 物权法: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乙并经公证,三个月后,甲隐瞒了已将房屋赠与乙的事实,以当地的市价将该

物权法: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乙并经公证,三个月后,甲隐瞒了已将房屋赠与乙的事实,以当地的市价将该

熊* 四川-广安 婚前调查咨询 2020.09.18 11:24:18 447人阅读

物权法: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乙并经公证,三个月后,甲隐瞒了已将房屋赠与乙的事实,以当地的市价将该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广安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广安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首先,丙与丁,之间因为未完成物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仍在丙处。之后,甲与丙合同无效,因此应当撤销甲、丙的房屋登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020-09-18 11:26:18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第一个属于可撤销合同,但损害国家利益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第二个无效,属于
第三种情况。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