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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乙并经公证,三个月后,甲隐瞒了已将房屋赠与乙的事实,以当地的市价将该

熊* 四川-广安 婚前调查咨询 2020.09.18 11:24:18 447人阅读

物权法: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乙并经公证,三个月后,甲隐瞒了已将房屋赠与乙的事实,以当地的市价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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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丙与丁,之间因为未完成物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仍在丙处。之后,甲与丙合同无效,因此应当撤销甲、丙的房屋登记。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020-09-18 11:2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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