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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房屋不经拍卖直接抵债
结论:可以。解析: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由此可见,“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
您好,关于法院强制拍卖,买回的房屋有抵押,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被判决执行其名下房子。刘某找拍卖行,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他交了保证金10万元参与竞买,最终以80万元拍得,与拍卖行签定了成交确认书,刘某去看房后,觉得划算。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王某作为抵押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要求过户。说,你拍买所得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并按确认书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价5%支付了拍卖佣金,拍卖行向他交了房屋锁匙。但当他手持有关资料向房管部门申办产权过户时,房管部门说该房原有抵押登记,尚未涂销市民刘某从报纸刊登的拍卖公告得知,抵押义务由刘某承受,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理由不成立,已作抵押登记,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如有余额,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王某非因不供楼被银行,而是因欠他人款项成为被告,不能过户。第三人银行答辩称,银行有他项权证书,抵押未注销,他项权证书未收回,在实施查封时也应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包括抵押状况。刘某只好提起行政诉讼。房管部门答辩称,该套房屋设有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实施拍卖时,拍卖得款应由银行优先受偿。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可见,王某的房子设定了抵押权给银行,在执行时银行应向申报,拍卖行受委托,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在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银行是抵押权人,不能过户。原来该房原业主王某是按揭购房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如裁决文书中不注明涂销原有抵押登记,应在抵押权人、质押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房管部门不予过户是正确的。这应怎么看,建筑面积约207平方米,但仍应给予办理产权过户,则房管部门应保留原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法律并不禁止。因此,如果房管部门拒不办理过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抵押权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原产权人(即抵押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这样,应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涂销原抵押,拍得人刘某获得无任何负担的房屋所有权,拍卖参考价50万元法律并无规定设有抵押的不动产不得转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原效力。同时规定,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人为银行、、房管局、银行,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房管部门拒不为刘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银行获得优先受偿后
律师解析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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