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是需要注册35类商标的,第35类商标主要包括由个人或者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商标的组成。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2006年9月颁布对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修订案的文件;确定在2007年1月1日起对现有的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特别是在修订案中对35类服务分类作出了一个更清晰、全面的诠释,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增加了以下项目:350096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350098开发票等由此可以看出,35类商标在市场流通、特许专卖、销售行业、零售批发等等各行业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不注册35类商标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
1、一家连锁加盟型公司如果以“A”品牌招收加盟商如果“A”品牌没有注册第35类商标的话那么其他的未加盟该企业的公司或个人同样可以使用“A”品牌开设店面。
2、一家连锁加盟型公司如果以“A”品牌招收加盟商如果“A”品牌没有注册第35类商标,而与此同时“A”品牌被“B”抢先注册则可能发生的后果是:“B”会控告A公司商标侵权同时禁止A公司的加盟商使用“A”品牌,而与此同时A公司的加盟商由于在不知情的情况遭受到了损失所以A公司的加盟商同样会控告A公司。
3、只有注册了35类商标后才能合法的进行品牌连锁加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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