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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针对您的在商场摔伤赔偿起诉状范文问题解答如下, 状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被告超市,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理。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月日,原告到被告超市购物,在上(下)楼梯时,因楼梯被磨得比较光滑,致使原告摔倒,造成伤情。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原告出院后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超市应该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而被告疏于对设施的维护,造成原告摔伤的后果,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故此,原告提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恳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具状人月日顾客在商场内滑倒,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滑倒,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顾客因在商场内滑倒受到损害,商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在商场摔伤入院,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误工费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中遭受人身伤害,可以依法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此外,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及第48条的规定,商场、旅店、超市等服务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商场、旅店、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构成侵权。可见,消费者在商场摔伤住院,商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商场经营者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020-09-18 01:24: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