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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追加被告后发现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胡* 黑龙江-哈尔滨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7 23:55:51 338人阅读

法院追加被告后发现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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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要的共同原告:当事人一旦提起共同诉讼的,必须合并审理。如果有遗漏,应当通知未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则不能强行追加。
(2)必要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时没有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的,可以告知原告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没有申请追加的,根据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申请参加。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如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下列情形的会发生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在一个处罚必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的情形;
(2)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这些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
(3)法人违法,对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行为中作出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提讼的;。
(4)两个以上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的情况;
(5)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均为共同被告。 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您好,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时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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