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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的装订,一般一个月进行一次,不得延误正确吗

王** 广东-河源 其他咨询 2020.09.17 19:42:23 423人阅读

会计账簿的装订,一般一个月进行一次,不得延误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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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会计账簿的装订,一般一个月进行一次,不得延误,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根据要求,进行年度结账后,需要按时对会计账簿进行装订工作。一些需要跨年使用的账簿例外。附会计账簿装订的两个要求:会计账簿装订时,封面应齐全、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编号,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会计账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如现金日记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总账、各类明细账、辅助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而【会计凭证】的装订才是一月一次,按年分月保管。综上所诉,会计账簿的装订,一般是每年一次,不需要一个月进行一次。

2020-09-17 19:44:23 回复

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1、《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2、《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规“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律师建议
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
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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