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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
这种情况下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如下:(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其中,第六种情形是兜底条款。基于上述强制执行条款是整个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事实,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的前五种债权文书。它应该属于第六种情形。即只要具备《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属于债权文书,就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买卖合同虽然是双务合同,但如果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的买卖合同就转化为单务合同了,即债务人的付款义务成为单一债务,买卖合同就具备典型的单一债权文书性质了,完全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专业解答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是,债权文书是具有给付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内容,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在债权文书当中写明了债务人不履行应尽义务的话,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专业解答债权文书可以被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是,在债权文书中约定清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债务债权关系非常明确,债权文书中是以数额明确的货币或有价证券为标的的,最关键是借款合同中约定清楚了不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律师解析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律师解析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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