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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薄等资料可以销毁吗?如果不可以的话由谁来保管,保管多少年后可以销毁?

王** 广东-汕头 公司解散咨询 2020.09.16 11:02:05 419人阅读

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薄等资料可以销毁吗?如果不可以的话由谁来保管,保管多少年后可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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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09-16 11:04:05 回复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其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较轻的隐匿、故意销毁财会凭证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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