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
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
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二、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专业解答关于聚众淫乱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关于对“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法条如下:根据具体情况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尤为严重的是,若在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中显出,从重处罚的原则不变。所谓“聚众淫乱罪”,其基本含义是公开蔑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召集众多成年男性女性群体进行性关系混乱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聚众淫乱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中,最低年龄为16岁。
专业解答(一)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⑴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⑵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专业解答聚众淫乱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有组织地进行淫乱活动,行为人须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明知故犯,即明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并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专业解答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标准通常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涉及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刑罚将加重。该罪行挑战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表现为众多男女集体性放纵。犯罪者须为年满16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有哪些,法律上怎样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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