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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自称是正品的商店买了一瓶面霜,怎么知道用后脸部过敏,请教大家,我想知道他们存在欺诈行为,我可否得到惩罚性赔偿的?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则俗称“双倍赔偿”,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既属惩罚性赔偿,其发生根据在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又由于它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而与合同的某种命运没有必然的联系。具体地说,由于消费者合同通常与国家利益无涉,故以欺诈手段缔结的消费者合同只能是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如果合同因消费者请求而被撤销,则该消费者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可得发生缔约上过失责任(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如果消费者不请求撤销,该消费者合同实质上与有效的合同无异,特别是在撤销权消灭场合(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更是确定有效无疑。不过,在合同有效场合,仍得发生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法律效果(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等),消费者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无论如何,上述缔约上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与依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并用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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