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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需要重新登记吗

郑* 新疆-吐鲁番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11 01:26:23 491人阅读

债权转让抵押需要重新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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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债权转让抵押需要重新登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由此可见,债权受让人可以取得和行使原债权的抵押权,并没有规定受让债权后的债权人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抵押权人手续后才能享有和行使抵押权。若要求转让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则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因抵押人不肯再次合作(怠于协助行为)而使抵押登记的变更手续很难顺利完成,这样抵押权便难以有效转让了,抵押权转让的规定便会形同虚设,没有实际意义了。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从这条规定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应当可以看出,在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应当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债权转让后,抵押不一定需要重新登记的;但是,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如果有可能,还是应该尽量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您好,针对您的新版登记土地抵押程序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新版登记土地抵押程序有哪些(一)提出申请l、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双方应自签定土地抵押合同之日起15天内到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2、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书(3)土地证(4)个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非法人单位的机构证明(5)非法人企业、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7)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8)土地估价报告(9)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3、行政划拨和减免价款的土地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设定抵押,但在处分抵押土地时,应先补交地价款。(二)登记土地抵押程序受理申请l、受理人员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的,审查人员应一次性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三)权属核定l、由土地登记人员根据本宗地档案和本部门有关档案,查明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土地的权利状况,如列情形之一的,驳回抵押登记申请:(1)、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2)、划拨土地,未经县经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3)、未经初始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4)、已经转让,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5)、正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6)、依照法律、法规应回的闲置土地(7)、司法机关、决定查封的(8)、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9)、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2、实地核查土地登记人员到实地核查申请人所报情况是否属实。(四)审核1、初审由股长对上述情况进行初审,如不符合规定,则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通知当事人;如符合规定,则报局领导审核。2、审核局领导审核(五)、抵押登记对批准抵押登记的,登记人员在土地证上注明土地抵押登记的有效日期,加盖县土地管理部门公章,并在土地登记卡上记录有关事项。(六)登记土地抵押程序收费发证l、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2、将土地证书退还抵押人,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开发项目)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对原件);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11、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12、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二、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开发项目)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3、登记证明原件;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6、如系最高额抵押的,需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8、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9、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10、如为(专项)经济适用房等房产,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三、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非开发项目)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提交);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8、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批文;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11、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四、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非开发项目)1、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校对原件);3、登记证明原件;4、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9、监理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证明;10、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预测绘成果书;9、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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