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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停水停电停汽不用赔偿的法律依据

张* 甘肃-嘉峪关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0.09.10 13:00:23 480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停水停电停汽不用赔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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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经营性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付。另外,如商业三者险明确约定了经营性损失免于赔付,且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亦免责,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道路交通参与人在驾驶爱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车辆保有人而言,应当按时、及时投保。在投有交强险的情况下,建议根据自身驾驶技术、车辆情况选择适宜的商业保险;在投保商业保险时,应当着重注意条款内容。
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投保人进行投保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向投保人准确提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在保险事故出现时,应当及时受理投保人的报险,为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3.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应及时按照保险程序报险、定损并进行维修。被侵权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扩大维修项目。

2020-09-10 13:01:23 回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经营性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付。另外,如商业三者险明确约定了经营性损失免于赔付,且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亦免责,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道路交通参与人在驾驶爱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车辆保有人而言,应当按时、及时投保。在投有交强险的情况下,建议根据自身驾驶技术、车辆情况选择适宜的商业保险;在投保商业保险时,应当着重注意条款内容。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投保人进行投保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向投保人准确提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在保险事故出现时,应当及时受理投保人的报险,为事故车辆进行定损。3.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应及时按照保险程序报险、定损并进行维修。被侵权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扩大维修项目。

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是把停运损失作为免赔责任不予赔偿的;如果是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那保险公司可能就会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如果受害者营运车辆受损停运有损失的,要求赔偿停运期间损失的,只要证据充分,责任方应当赔偿。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旦哗测狙爻缴诧斜超铆9年2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五号)吉林省高级人民: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经营性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付。另外,如商业三者险明确约定了经营性损失免于赔付,且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亦免责,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道路交通参与人在驾驶爱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车辆保有人而言,应当按时、及时投保。在投有交强险的情况下,建议根据自身驾驶技术、车辆情况选择适宜的商业保险;在投保商业保险时,应当着重注意条款内容。2.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投保人进行投保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向投保人准确提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在保险事故出现时,应当及时受理投保人的报险,为事故车辆进行定损。3.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应及时按照保险程序报险、定损并进行维修。被侵权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扩大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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