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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项

谭** 湖南-衡阳 其他咨询 2020.09.08 22:51:28 410人阅读

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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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09-08 22:5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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