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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如何追加第三人

余* 西藏-昌都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08 20:03:37 468人阅读

诉讼中如何追加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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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追加第三人的操作流程:  
1、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向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2、审查,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案件是否有必要追加;  
3、判定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以笔录的形式告知原告、被告,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将状、答辩状、追加申请等应诉手续送达被追加的第三人;  
5、判定没有必要追加第三人的,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不予追加,该裁定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2020-09-08 20:04:3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原理更多是依据法理学的理论,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提出的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只不过它有自己的特征罢了。反诉一般构成要件:(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二)反诉不属于其他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2)请求具有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3)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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