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建议去一下,如果是口头传唤你觉得是假的,可以要求他们出示书面传唤证再去。
异地传唤的,可以去本地的经侦大队说明下情况;
去之前可以先找律师咨询下。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1、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3、经侦大队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到的,可以进行拘传。因此,公安机关对公民去进行传唤,原则上必须配合,不可以不去。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会继续补充相关的证据,如果公安认为证据充分了,再次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再次审查,检察院认为案子还有问题,还有权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由公安再次补充侦查,再次移送检察院后,在发现有问题,就不能退回公安了,必须放人。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只能退回公安两次。如有问题可电话沟通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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