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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应当以工伤人员负伤前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70%-60%的比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在职职工的最低工资。工伤人员要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0个月-2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享受工伤复发等工伤保险待遇。
2020-09-05 13:51: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