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单位,有一部分项目是别人或公司挂靠到我们公司的,营改增后,我们是要怎么交税呢?
我个人认为营改增以后,建筑业企业所面临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
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但仍应规范会计核算。
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会下降。其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要求比较严格,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必须做金流、票流、合同流、业务流一致,否则,企业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也就是说,资金流上,建筑公司不能再扣下挂靠费后将工程款全部打给施工队,其中有进项的支出,要直接付款给开票方。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公司的税负直接受进项票的影响,所以,建筑公司必须要把握住挂靠中的主动权,或者约定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外,再收取挂靠费用。不然建筑公司容易在竞争中吃亏。
律师解析 挂靠公司不给工程款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到挂靠公司,挂靠收到时,合同已经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律师解析 在我国车辆挂靠公司合法。 车辆挂靠,是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挂靠车辆存在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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