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在其死亡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其中,“一年”的申请宣告权利期间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因此,超过规定的一年申请宣告权利期间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即丧失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一年的除斥期间,仅针对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利行使期间予以限制,而对于当事人因婚姻无效产生的有关财产权益纠纷实际是另外的诉讼,仍应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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