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没有规定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义务。因此,从法律上讲,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夫妻一方有协助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说,女婿对岳父母法律上没有赡养义务,但对赡养岳父母有协助的义务,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程序:我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悬挂了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金色铜牌,参保人员可到挂牌药房购药。费用:参保人员在购药时,基本医疗保险对其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具体规定,即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只支付《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另外,参保人员在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时,个人要先自付20%的药品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由统筹和个人分担,部分诊疗项目也确定了个人先自付的比例。范围: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须,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能纳入“医保”范围的药品:主要是营养、滋补作用及保健性的药品;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和各类酒制剂,各类果类及动物脏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药监部门已撤(吊)销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劳动保障行政总站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官家属的优待和补贴如下: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