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意义上,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主要拉动作用阶段。经济结构不断优化,2020年—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提高到6 4.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维权法律制度的多样化、成熟度等标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亦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准,构建起完善的、多元的、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公民个体消费权益和构成消费公共利益的集合权益才能得以充分保护。发挥司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人民的重要使命。 但毋庸讳言,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现状仍然持续。特别是随着生产和服务的日益集中化、专业化、复杂化,侵害大规模消费者或者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增多,比如问题疫苗事件、问题奶粉事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等,单纯依托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私益诉讼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最高人民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我国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待实践探索和检验。
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你是遇到什么问题了吗
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在侵害某一特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这就会产生权益受到侵害的特定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私益诉讼,与特定主体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对此可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影响受到同一侵权行为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私益诉讼主张权利。 二是基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原告资格、诉讼目的、诉讼请求、适用规则等差异,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一并审理的主张不能得以支持。 三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基于搭公益诉讼“便车”之考虑,请求对其已经提起的私益诉讼予以中止的,人民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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