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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文律师,1983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职刑事律师,擅长疑罪从无、罪轻不诉、适用缓刑、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现执业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 部分案例: 1,廖某危险驾驶罪,姬律师团队为其向检察院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2,卢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姬律师团队从客观情节、主观恶意、被害人损失的角度入手实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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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没有死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才可以减刑,,【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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