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木马程序盗窃他人游戏币等虚拟财产获利是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您好!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律师解析 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首先,虚拟财产一般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积累的货币、装备、因此虚拟财产所表现出的物质形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其次,侵犯虚拟财产在行为方式上也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观要件。 盗窃虚拟财产往往采取木马程序等违法侵入手段,行为人非法进入在线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行为人在该在线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将被害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移转、复制、删除或变更,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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