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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公民、法人和组织;
(2)认为受到的损害须和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3)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020-08-28 06:12: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