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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要求撤案,对承办人会作怎样的处理作怎样的处理?

刘** 山东-济南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8.25 06:45:11 381人阅读

嫌疑人被拘留后,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要求撤案,对承办人会作怎样的处理作怎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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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有两种情况,一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二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020-08-25 06:4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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