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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

薛* 四川-甘孜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4 12:35:41 450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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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款第二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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