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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着有探视的权利,但是没写具体的时间,现在还能改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在协议上约定一方无探视权的条款属无效条款,因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 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因法律也未明确约定具体探视的频率,那么在实践中,只要是合理的探视,抚养小孩的一方就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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