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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财产属于谁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则是指将上述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以增强该协议的公信力。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转业费就属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不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释转业费10年以上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应当已经失效。对于再婚的男方和女方来说,男方再婚前的财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女方参与过对该财产的出资或还贷,或者双方对该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等等),否则,女方通常对该财产不享有权益。“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离婚的形象图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专业解答二婚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私法自治的范围,当事人之间约定为共同财产的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特定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等。
专业解答根据最新规定,婚前购房婚后办证仍算二套房。即使婚后才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只要家庭已持有一套住宅,再购房就可能被认定为第二套房产。新标准不再只看贷款记录,还考虑家庭成员房屋资产情况。
专业解答重组婚姻前的个人财物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个人财富。在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遗嘱或遗赠所得财产(除非书面指定归一方),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管理和支配这些财产。
专业解答关于再婚后房屋所有权,有以下原则:婚前已有的房屋,除非双方书面协议为共同财产,否则视为单独财产;再婚期间购置的房屋才视为共同资产。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房屋归属取决于实体所有权,只有确认为共同财产,才视为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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