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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向我借款,并愿意用他自己名下房产作抵押,请问这种情形可以做抵押登记吗?抵押登记手续在什么地方办理,须带什么资料?
一、质押合同何时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二、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的情形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一)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二)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三)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四)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五)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以财务作为抵押向债权人抵押担保而签订的合同,也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用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抵押不生效。对于法律未明确要求登记的,则不经登记合同也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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