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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猥琐未成年人,案件成立,证据确凿,已移交检察院,是否要起诉才能判刑

韩* 辽宁-阜新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8.22 04:18:30 331人阅读

强奸未遂,猥琐未成年人,案件成立,证据确凿,已移交检察院,是否要起诉才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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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
一)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对未成年人的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妇女的,构成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从重处罚。  (
二)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

2020-08-22 04:2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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