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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房屋主要包括两类:
一、夫妻双方根据国家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
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还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而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在人民对房屋的居住、使用纠纷处理完毕之后,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如双方对所有权归属和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单独另行向。
2020-08-20 19:54: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