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有一定的法定事由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记载,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而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的事由包括: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通常情况下,汇票上发生的追索权,大多为到期追索。
2、享有追索权的人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
合法的持票人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取得汇票的最后持票人;
二是债务人在履行了票据义务后取得票据,从而享有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前一种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权称为初次追索权,而后一种持票人因其向初次追索权人履行了票据义务而获得的追索权成为再追索权。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须有一定的法定事由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记载,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而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的事由包括: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通常情况下,汇票上发生的追索权,大多为到期追索。
2、享有追索权的人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
合法的持票人通常有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取得汇票的最后持票人;
二是债务人在履行了票据义务后取得票据,从而享有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前一种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权称为初次追索权,而后一种持票人因其向初次追索权人履行了票据义务而获得的追索权成为再追索权。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包括。
汇票追索权产生的前提,就是付款人拒绝付款,然后持票人才可能行使追索权,如果你再向付款追索,就失去意义了。所以,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对象,是不包括付款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以上关于追索权的法条,都没有包括付款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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