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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成本?处理原则是什么?发生的直接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杨** 云南-红河 兼并收购咨询 2020.08.14 19:07:33 462人阅读

如何确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成本?处理原则是什么?发生的直接费用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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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其中: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20-08-14 19:08:33 回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招标人自行采购。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招标人自行招标需进行备案,经审批后方可自行招标。一般企业自行招标备案手续通过可能性略小,而且是一事一备,所以还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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