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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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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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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李** 江苏-镇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13 20:03:11 353人阅读

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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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其构成要件都是不一样的,盗窃罪不同于诈骗罪、故意罪不同于故意伤害罪,就在于他们有法律规定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的故意、实施了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

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

2)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b.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
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c.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d.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2020-08-13 20:04: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般表现为共犯人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之间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行为的显性,实行犯实施超出预谋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内容:在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可是概括的,只要能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趋同和一致,对此之认识和意志应视为共同故意之范围。“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实施了相同的犯罪行为,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成立,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实践中具体在认定帮助犯时。第三。同时。第二,这种情形如果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罪为例,在共同犯罪中,而可能是某几种犯罪结果或是其中一个结果。对于概括的故意,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帮助犯在场却没有积极制止该犯罪行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明示状态认定不成问题,一是预见特定,应当认识到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是两个行为,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预见,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即两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而是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才能成立;二是预见概括性的犯罪结果,但只要和帮助者所认识的犯罪具有构成要件上的重合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推荐阅读,后者属于不确定故意中概括故意,但其应当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注定两者间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就能构成帮助犯,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仍旧可以认定对该行为是容忍或认可的,并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一致,即使正犯实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一般应当以帮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内容为标准,或者是严重犯罪行为包含了非严重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并非某种具体结果、手段相同,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因为许多犯罪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关系”,但只要这个结果包括在能预见的范围之内,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范围,在帮助犯的情形中,也能成立帮助犯,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在司法实践中,有其相对的性,即共同的不正当需要的出现”而予以帮助的行为、具体犯罪的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不可能是完全重合。进而论之,实践中,其中一种犯罪行为比另一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通常实践中: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点在于能预见风险而参与。第四。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彼此心领神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前者属于确定的故意,但默示行为的认定则因具有隐性而较为困难

实践中,共犯中的犯罪形态有哪些,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请看下文。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中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1.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一人犯罪既遂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也就是说“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法益侵害结果负共同责任,而既遂实质就是对法益造成侵言,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对既遂的共同责任。(二)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1.如果实行犯实行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2.如果实行犯实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适用《刑法》第23条未遂犯的规定处罚。3.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人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三)部分共犯人的中途退出中途退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退出,实施犯罪以后既遂之前退出。中途退出仍不能脱离共同犯罪,仍需对脱离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负责,与其他共犯人的形态一致。假如其他犯罪人犯罪既遂,退出者也属既遂。当然不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犯人“中途退出”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中止。(1)必须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这个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对犯罪所起的作用。这是部分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的一个条件。①共同实行犯之一若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②帮助犯想单独成立中止,必须有效撤回自己的帮助。③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教唆犯要想独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2)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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